关于鼓励兴办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发布:2007-11-7 8:41:51 | 查看:次
中共耒阳市委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兴办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抢抓入世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优惠办法
第一条 凡客商在我市兴办生产性企业(矿山生产企业除外),经营期限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成部分头两年由财政返回,第3年至第8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成部分,由财政返回50%,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对生产性客商投资企业(工业和农业型)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实行全额返还;车船使用税全额返还10年。
第三条 客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承包,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主管部门批准,财政按其再投部分已交纳所得税额的40%返还给企业,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由财政全额返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地方分成部分。
第四条 客商投资且实际到位外资达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25%的部分,前两年予以全额返还,第3-5年返还50%。
第五条 落户东江工业区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对发生亏损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额不足以弥补的,可在以后的五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税额继续弥补,但在未弥补完已出现的亏损额前,企业各方不得分配利润.市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列入成本。
第六条 对耒阳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的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使用优惠办法
第七条 客商投资者对市内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的,所投资金额不少于该企业资产评估值的5%,接纳原企业职工50%以上的,经政府批准,对企业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可实行无偿转让,但外商对受让的场地、厂房、设备不得抵押、转让、转租和作非生产性开发。
第八条 客商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用途,其最高使用年限为50-70年。使用权期满后,可续签合同。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可依法转让、继承、赠予、抵押。
第九条 客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办工业企业的应交本级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全免,但不得作非生产性用地出让。
第十条 征购土地费应一次性缴清,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也可在三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次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给投资者无偿使用10年,但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期满后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规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凡客商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10年(工本费除外),有偿技术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收50%以上。
第十三条 凡投资客商的落户子女入托、就学,应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四、对客商投资项目用水实行优惠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收水增容费。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优先供水,对用水大户实行优惠,按居生活用水标准收取。
五、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六条 对扰乱客商投资企业治安、阻碍经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和索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纪检和司法部门将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到客商投资企业执行公务,必须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或招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严禁任何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的行为。
六、其他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