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收取企业规费的暂行办法
发布:2007-11-7 8:45:36 | 查看: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努力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和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事业性规费(简称规费)收取暂行办法。
一、规费收取对象分类
1、市委、市政府挂牌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和项目;
2、在市经济开发区、东江工业区落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矿山生产除外);
3、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规费收取标准
(一)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规费收取标准:
1、对生产性企业的规模收取,5年内(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下同)按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
2、对重点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规费收取,按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3、收取有偿服务费的,5年内按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
4、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利税和对耒阳发展影响深远的战略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可免缴1年或若干年的规费,其应缴纳的规费由市财政兜底,并与收费单位进行结算。
(二)对经济开发区和东江工业区内企业的规费收取标准:
1、对生产性企业的规费收取,5年内(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下同)按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
2、收取有偿服务费的,5年内按不超过最低标准的40%收取。
(三)对其它企业及人体工商户的规费收取标准:
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特别因难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收取。
(四)所有协会会费按自愿交纳原则执行,严禁搭车收费,任何收费主体单位不得强行收取。
三、规费收取方式
(一)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在市经济开发区落户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收取;在东江工业区落户的企业由东江工业区管委会统一收取。三家收费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统一进财政专户,再由财政分解到各收费主体单位;
(二)其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规费收取,由各法定收取单位依法按本办法执收。
(三)垂直管理单位的专项规费收取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收费程序
(一)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经济开发区、东江工业区:
1、法定规费收取主体单位必须将《缴费通知书》移送市政务中心、开发区和工业区,并详细说明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执收金额,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东江工业区负责收取。
2、市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江工业区管委会在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缴费通知书》。企业如无异议,应积极如数缴纳。
(二)其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由各法定收费主体单位按有关法律程序执收。
五、规费收取的组织管理
(一)实行专人负责和“一站式”收费制。市经济开发区、东江工业区必须成立收费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委托办理窗口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挂牌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收费,实行“一站式”收费。三家收费必须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执法单位虽然不直接向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经济开发区、东江工业区收取规费,但必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办理好有关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各被执收单位必须自觉缴纳所核定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接受执法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坚决抵制“三乱”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监察局、优化办要加大对各职能部门行政服务的督查、监察力度,确保政令畅通。(三)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一般只纠章不罚款,对屡教不改的违规企业先纠章后处罚,凡罚款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否则,一律视为乱罚款。
(四)法定收费单位对企业下达《缴费通知书》的执收金额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凡一次性收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
(五)如企业拒绝缴费,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才能进行。严禁任何收费单位联系不级为务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收费。
(六)除“一事一议”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所规定的标准收取规费。
(七)凡纳入到三家服务范围的项目和企业,应积极主动缴纳应交的规费,否则,将视其情节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任何法定收费方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经济开发区和东江工业区收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九)法定收费单位和确因工作需发,必须进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经济开发区、东江工业区进行检查、跟踪服务和实地勘测的,应提前3-5天报告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经济开发区开东江工业区,并请其派人配合进行.
(十)凡违反规定乱收费、越层次收费,将视其情况,对收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严厉的处分,以儆效尤.
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确定
凡申报的重点企业各重点项目,先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优化办、市重点办、外经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调查摸底,并进行联合考察,严格把关;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已经确定的重点企业其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七、市政府已承诺的事项按原承诺的办理,本办法如与其它规定相抵触的,以本为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对违反者将按中共耒阳市委、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