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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2007-11-8 10:36:12 | 查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维护和保障引资中介人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专项奖励基金,按照财政受益税收挂钩分类奖励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引资中介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设立耒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四大家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招商合作局,由市招商合作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对本办法

进行受理、审核,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奖励对象包括为我市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竞争实力强、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来我市落户的中介人。中介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内外资项目同等对待,但是对我市市民投资兴办的项目只奖励项目投资人。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项目中介人从其引进项目实现税收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实现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在1099万元之间的企业,按其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4%给予奖励。

(二)对当年实现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在100299万元之间的企业,按其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三)对当年实现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按其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奖金总量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安排就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达不到起奖点的,也可对引资中介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建立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批档案。中介人持项目有关合同文本、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书面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耒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申报备案表》,进行申报备案。在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中介人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及复印件、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合同、章程、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耒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  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在受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申请后,即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项目及其中介人,由市财政、国地税等部门核实该项目年度纳税情况,按照标准结算成奖金,报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兑现奖金。

第四章   

第九条  中介人领取的奖金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款由税务部门授权市招商合作局代扣代缴。

第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奖金的,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中介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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